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法官判决夫妻离婚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能够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否则的话就不能判决夫妻离婚。因此,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较难操作。
  
  由此引发了观点的碰撞。有人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新的矛盾。有人则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不是盲目的,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孰是孰非很难定论,而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摆脱“不准离婚”背后的尴尬。
  
  如何认定“感情没有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以发现,法律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给出了一条判断标准线: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这些被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首先,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拿出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其次,感情是个瞬息都会改变的东西,如何用逻辑推理验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难题。
  
  感情作为人体机能的心理活动,感觉占了主要部分,法官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感情好坏的依据。而且,感情是个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法官用自己的心理机制判定当事人的感情得失多寡,准确度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这还无法涵盖夫妻间的所有感情内容,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离婚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从离婚诉讼的本质讲,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不是感情关系,因为离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还有性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并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
  
  要是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法官是不能判决夫妻离婚的,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判决。实践中,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建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而此时选择不同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所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不同,当然具体耽误的时间也是不同的。这其中,诉讼离婚所要花费的时间是要比协议离婚久的,那您知道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


·不给抚养费不会失信。抚养费纠纷
      不给抚养费不会失信。抚养费纠纷,这是民事案件,即使从未给付过,也不会转化为刑事案件;对此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是法院没有判决夫妻离婚的话。日后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大家肯定都知道监护人
      您肯定都知道监护人,监护人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当的或者说在今后的生活中肯定要当的。监护人其实在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规定的是并不一定仅仅指的是人,单位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单位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实和人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差不多的。那么单位作为监护人被监护人侵权了损害有谁赔偿?根据《民...


·一、已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已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定标准父母离婚时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判定标准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房产就是最重要的财产,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情况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


·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
      摆脱了旧中国社会封建的思想后,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逐渐开放,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后会审理该案件,那么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开多少次庭 一...


·一、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一、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


·不是的。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
      不是的。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