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来确保劳动保障制度的切实落地实施,那么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这一个问题可以咨询!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
  
  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并实行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监察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3、监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前,应当制定检
  
  查方案;实施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予以登记,指定监察人员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和监察通知书;
  
  (二)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笔录和记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察结果,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停止检查;
  
  (二)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申辩或者听证;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五)送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录音、录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超越管辖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活动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分别对违法双方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有关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的。
  
  5、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经过我们的介绍,关于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已经在2004年出台,并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里已经就监察条例予以全文列出,就湖北省的劳动保障监察个案而言,除了了解法规条文本身,而且也需要充分的了解案件的个案情况。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单位不给工资怎么办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单位不给工资怎么办?公司不发工资,首先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由劳动监察大队...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起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成功解决日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与市劳动监察科、市劳动法制科、市劳动监察支队共同为一家外资企业的81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共计69.31万元,并为81名员工补缴欠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008年3月28日,由于该外...


·哪种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哪种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根据《劳动法 》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也是一样,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


·拖欠工程款多少可以诉讼
      多少都可以。欠款的民事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欠款数额法律上没有最低额限制,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当然,欠款数额如果比较小,是否值得起诉由当事人自己考虑决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可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


·深圳工伤认定书怎么写,有什么用?
      从事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对身体造成伤害1,可以要求的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由于工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用人单位也须垫付。但一切的前提是深圳市社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证明确为工伤。深圳工伤认定书怎么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深圳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男,××年××月...


·员工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退休
      员工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退休,并依法享有退休工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退休工资还可以办理得到吗?如果是遇到办理退休没有劳动合同吗怎么办?下面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解决以上问题,希望鞥能够给您一些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办理退休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没有签订劳动...


·劳动者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


·劳动合同解除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解除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


·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相互制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就是劳动关系,拉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对劳动者影响很大,关乎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认定是按照法规根据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来认定的,那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分析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


·工伤认定六个月才能仲裁?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等工伤结果下来后,职工就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了。如果双方就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职工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有的仲裁委员会以工伤认定后六个月才能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那么,工伤认定六个月才能仲裁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工伤认定六个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