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2、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一般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就是上面的内容,有时候特殊情况现场都做特殊处理,发生医疗事故是医患人员都不想发生的,但是一旦发生了,就一定要冷静,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做司法鉴定时,要积极配合,充分的提供与医疗事故有关的真实的证据,这样便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更快进行,可以更快的解决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虽然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并不是所有非法行医的行为都会被公安机关追诉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非法行医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了,非法行医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解答,供您阅读。 一、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在怎样的 ...


·法院已经判决后还能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吗?
      法院已经判决后还能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吗?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如何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一) 惩罚性赔偿在医患纠纷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


·关于医疗纠纷谁鉴定呢?
      关于医疗纠纷谁鉴定呢?对于医疗纠纷,我们知道,医疗纠纷时发生在患者和医院之间的纠纷,大都是因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保健之类的原因,对于纠纷,在现如今都是很难解决的,私下双方不能调解,那只有到法院去诉讼,那么在法院,发生医疗纠纷谁鉴定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医疗纠纷 ...


·公民的人身要是遭受了事故损害,进行医治的时候比如会导致人体营
      公民的人身要是遭受了事故损害,进行医治的时候比如会导致人体营养成分的流失,此时可能就会涉及到对伤者营养费的赔偿。那么在工伤事故中,工伤赔偿有营养费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工伤赔偿没有营养费。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由所在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怎么办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加倍的小心谨慎,这不仅是因为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的问题,还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那实践中,既然争议已经发生了,就应该积极去处理。那到底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怎么办?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怎么办(一)发生医疗事故...


·工伤9级医疗期多久
      工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深圳医疗纠纷仲裁费是多少
      深圳医疗纠纷仲裁费是多少?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计算公式1千元以下 100元 1千元—5万元 100元+争议金额超过1千元部分的5% 5万元─10万元 2550元+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部分的4% 10万元─20万元 4550元+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部分的3% 20万元─5...


·一、医药费加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医药费加误工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医药费加误工费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怎样判定医疗过失是哪种过失呢?
      怎样判定医疗过失是哪种过失呢? 看病就医是生活中普遍常见的事情。做任何事情都难免有失误的时候,看病就医时出现医疗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那么你对医疗事故了解多少呢?又如何判定医疗过失呢?今天律师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关于医疗过失的问题,请您往下阅读。  一、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医护人员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医疗过错发生,都会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一些轻微医疗过错中,医护人员的失误并没有给患者带来额外的伤害,这就有一个问题,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