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埔高速征地补偿条例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大埔高速征地补偿条例 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线)建设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线)建设征地涉及大麻、高陂、光德、枫朗、大东五个镇,其建设征地确定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实物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征收土地按附表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留用地采取货币折算方式进行补偿,留用地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补偿标准为120元/㎡。
  第六条补偿费应全额付给被征收所有权单位及个人,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被征收的个人。
  第七条征收范围内,需征收土地拆迁房屋、设施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征收土地房屋由征收单位委托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面积测量。
  (二)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依据实物丈量的数据,房屋产权人无异议的,按附表2进行补偿;
  (三)征收地面构筑物、地坟等附着物按附表3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房屋异议的解决。
  1、对原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大埔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果、竹、茶、苗圃、花木的补偿。
  (一) 果、竹、茶按附表4标准给予补偿。
  (二)苗圃、花木的补偿按附表5执行。蔬菜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三)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第九条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对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条迁移电力线路、通讯光缆及地下管线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负责迁移,确保按时提供用地。
  第十一条《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埔至潮州高速公路(含大埔至漳州支线)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埔府〔2016〕71号)发布之日起,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对征收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征收大潮高速公路大埔段(含大漳支线)建设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汇入村民委员会账户,通知权利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汇入权利人账户,并通知其本人领取。经通知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与征地公告同时实施。
  虽说我们拥有土地七十年的使用权,但遇到征地的情况很多时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如果觉得征地价格不合理的话可以选择去有关部门进行询问咨询,严重的话还可以选择上诉,相信大埔高速征地补偿条例您已经了解,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询问。
  
  
  


·我国全国各地针对醉驾的处理结果,都不可能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全国各地针对醉驾的处理结果,都不可能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说不管在哪,只要是我国境内,只要司机醉驾的话,经交警部门发现的都会严肃处理。醉驾的话,不仅对自己的出行安全会造成影响,被发现以后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也会产生极大恶劣的影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醉驾辽宁规定的处罚标...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建设用地,顾名思义,就是拿来做建筑,建楼房建厂房建公共建筑物等的土地,取得国家同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有资格在这些土地上进行开建。如果没有的话是不允许擅自开建的。那么,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建设用地使...


·征地拆迁中有哪几种拆迁维权方式?
      征地拆迁中有哪几种拆迁维权方式? 一、征地拆迁中有哪几种拆迁维权方式?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进行维权,征地拆迁纠纷,是典型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解决的纠纷。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最长是两年,经过复议的案件诉讼时效是十五天,延误了这些时机,当事...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会到期,但所有权并没有期限。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仅70年,并且是从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始计算,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呢?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


·法律援助的地域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法律援助的地域范围是怎样划分的?为了那些经济困难者在法律问题上能得到帮助,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只要是确实在经济上存有困难且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的都可以申请法援。而法援的申请除了要满足其特定的条件外,在地域上也要有所注意才行,就如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那么法律援助的...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


·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一、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一、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农村的土地不是遗产,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


·侵犯个人土地权怎么办?
      侵犯个人土地权怎么办?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的土地共分为六类:一类区片范围:西北部残垣沟壑区补...


·湖北荆门征地补偿多少?
       征地补偿这个标准根据地域不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因为涉及到的因素太多。那么关于湖北荆门征地补偿多少?湖北是属于经济中等水平的一个省份,所以在征地补偿上面,也是不会太高不会太低,一般可以得到土地的补偿费用还有青苗作物等的补偿费用。 一、湖北荆门征地补偿多少 “征地补偿是指...


·征地拆迁政策中的赔偿标准
      征地拆迁政策中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