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虽然在我国一般来说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农村土地一般都是分派给村集体的,虽然人民对于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但是人民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规定了哪些方式?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一、家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土地最早的改制方式,一直被沿用到今日,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方式中家庭承包的方式占据了很大的篇幅,可见国家对家庭承包方式的重视。当然其他的土地承包方式也同样的存在,只是比起家庭承包来说使用的可能会少一点。
  
  
  
  
  


·承租土地自建厂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补偿怎么计算?
      承租土地自建厂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补偿怎么计算?   一、自建的厂房,没有审批手续,有没有补偿?   自建的厂房,一般是没有土地手续或没有房屋手续。在拆迁中,拆迁办联合城管、规划部门、乡级政府以拆违建的方式实施拆除工作。在就自建厂房谈补偿时,拆迁办会以是违建不予补偿给被拆迁企业...


·怀化市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怀化市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在正在加速城市化进程,同时为了改善民生,给人民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进行了很多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在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进程中,不免会有拆迁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城市建设时,也会对一些土地进行征收,对这些征收的土地会进行补偿,...


·征地苗圃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征地苗圃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一、征地苗圃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征地苗圃赔偿标准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征地苗圃赔偿标准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


·“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有什么作用?
      “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有什么作用?一书四方案在土地征收中是合法的证明文件,主要的作用是对土地征收的范围、用地安排、征收补偿、供地方式等的问题进行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


·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吗?
      土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吗?一、什么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包...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继续正常使用即可。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由于房产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所以到期后房子仍然是你的,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需要交一定续...


·地方拆迁政策和国家拆迁政策不同,以哪个为准?
      一、地方拆迁政策和国家拆迁政策不同,以哪个为准?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地方拆迁政策和国家拆迁政策不同时,一般是以国家政策为准,以地方拆迁政策作为参考。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城镇土地一般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一般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转让。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何写呢?下面就有本站我们为您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