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个人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我们就可以享受到一些权益,当公司对我们提出要求辞退的时候,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都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当然我们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情况,这样的话我们就有一些问题需要去了解。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二)特别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
  1.此政策仅适用于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中特别困难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2.特别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
  特别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财务数据的选取,以上年末企业财务决策为基本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的检查结论。
  3.补助资金的申请
  特别困难企业拟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中心职工签定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自身筹集经济补偿金能力等情况,并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同时附《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
  4.对特困企业进行认定
  接受企业申请后,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和经贸等部门对企业的困难程序按规定标准进行认定,确定为特困企业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5.享受补助资金数额的核定
  (1)对认定的特困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当期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额及分担比例进行审核,并在企业填报的补助资金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部门接到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对企业应享受补助资金数额进行核定,并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专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6.批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市、县(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将企业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批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工商银行办理个人收款帐户,同时将职工收款帐户明细报同级财政部门。
  7.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核定的特别困难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录入微机,形成数据库(软件由省统一下发),连同《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和同级财政经济补偿金到位凭证,一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情况和企业、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定,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数额,在15日内将省财政应承担补助资金预拨至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8.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对收到的省补助资金,连同企业和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职工个人账户,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县(区、县级市)企业解除关系的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专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9.省直困难企业经济补偿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的支付,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辞退的问题其实有些地方是我们需要去注意的,我们自动要求的话可能并不能得到一些补偿,所以在离职的过程中不要因为一些外人的唆使或者公司内部人员的诱导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公司方面不愿意出这方面的补偿金的话,我们只要满足条件都是可以进行上诉解决的。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轻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被迫辞职后是否有补偿金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
      被迫辞职后是否有补偿金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中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哪些
      工伤赔偿是职工因为工作遇到损害时应该获得的赔偿,但是关于工伤的纠纷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人对于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不是很清楚,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如下: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一般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
      一般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 工伤认定后,需要员工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才能下达赔偿金。所以没有具体的时间。 二、工伤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治疗及休...


·我们大家都知道工作方面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突出的
      我们您都知道工作方面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突出的,我们国家规定了工作是需要有劳动合同作为一个保障的。劳动合同是我们国家的硬性规定,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往往是有重大作用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提前通知员工的。那么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要签试用期合同,还是签...


·建筑工程质量符合什么标准?
      为了使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我国建筑机关,在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前提之下,制定了工程质量应该符合的标准,对于建筑工程师来说,获得从业资格证的首要前提是知道建筑工程质量符合什么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符合什么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回家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自己摔倒是不可以算工伤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是什么?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是什么?工程质量始终是工程的第一追求,不仅因为工程质量关乎国家形象,更在于其对于使用者和相关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较大。在遇到问题时,需要及时解决问题。所以人们会询问,工程质量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是什么?对此,我们将会为您仔细解答。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