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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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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6条,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平责任本身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例如已经确定要适用公平责任,但对于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如何确定时,可以考虑运用公平原则来衡量。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适用范围不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整个《民法典》,调整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而公平责任只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且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具体规则,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二者相当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因此在适用中要优先适用公平责任。另一方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公平原则只做原则性规定,赋予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权,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法裁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判。而公平责任则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判,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条款,否则就不得适用,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先期违约的法律定义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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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6条,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平责任本身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以...


·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1,关于法院对违约金过高衡量标准和因素的综合运用。 法院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的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获利情况、预期利润、利率高低等方面...


·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


·违约金与滞纳金在合同中的适用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


·合同违约,但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要承担什么责任?
      守约方应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 1、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在一些与货物有关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货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假如货物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有义...


·房屋租赁违约金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


·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


·什么叫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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