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此时伤者为了了恢复健康,可能需要购买补品费等等,日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员也是要对这部分费用做出赔偿的,我们称之为交通事故营养费。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如何计算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由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作为辅助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参考,但实践中这一意见常常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其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作出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因此,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交通事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的费用支出,这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此损失也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对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但有两种例外受害人可主张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一,伤者在外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第二,根据伤者的伤情需住院,但无病床,在等待床位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此外,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那些因伤重或者损伤部位特殊,如舌损伤、咽部损伤、消化道损伤或消化腺损伤等不能进食的伤者也应该予以赔偿。(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但经医院证明,确需转院治疗或检查的,伤者及陪护人员在往返途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当地国家机关”,此处的“当地”一般情况下应是受害人所在地;其次,此处的参照为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4)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赔偿权利人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首先,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可以提供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其次,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这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因客观情况如医院已无病床等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5)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规定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实际的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6)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而需要陪护人员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根据以上介绍,在实际计算交通事故营养费的时候,需要具体参考伤者的伤残情况,同时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因此对于这个费用,通常是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赔偿标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高速公路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高速公路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一、高速公路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1. 如果是省内高速违章的话,可以到自己所在省份的高速交通管理官网上进行查询,也可以到高速交警大队便民窗口进行查询; 2. 若是省外高速违章,那么则可在当地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出口或者交警的执勤点等处进行问询,并按照要求...


·交通事故中,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然后在乘以伤残赔偿系数0.2。 2、医药费: 根据实际损失主张。 3、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


·醉酒驾车判定标准
      醉酒驾车判定标准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给租车公司交了定金能退吗?
      给租车公司交了定金能退吗?给租车公司交了定金是不可以退还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生活中经常都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这种造成死亡情况的交通事故是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这时候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也就是偶们说的死亡赔偿,那么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


·工伤对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对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工伤对交通事故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醉驾闯红灯出事故会怎么样处置饮酒驾驶机动车辆
      醉驾闯红灯出事故会怎么样处置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


·一、交通事故8级伤护理期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8级伤护理期时间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8级伤护理期时间规定是在医院你需要护工来帮助自己完成一定的治疗的话,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


·摩托车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摩托车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摩托车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摩托车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摩托车型号、单介、数量: 摩托车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火车票预售时间调整了哪些内容?
      火车票预售时间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火车票预售时间调整原因 今年春运前,火车票预售期进行了相应调整,即通过互联网12306网站、电话订票、12306手机客户端,订票的预售期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30天;通过车站售票窗口、火车票代售点和自动售票机,购票的预售期则由原来的58天改为2...


·合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合肥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二)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三)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