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资源,国家规定了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转让、划拨等等。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划拨取得。而国家对于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就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根据相关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 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特点?
  1、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2、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3、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划拨土地使用的要求
  1、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按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2、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3、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不过划拨用地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同,它的转让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需要经过有审批权政府的审批等等。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使用权人对它的转让、出租等处理,都会更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
  
  
  


·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一、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为。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


·征地补偿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
      虽然对于国家的行政单位来说,在有实际需要时,可以进行征地活动,但是此时不仅会导致部分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若没有做足凤霞评估,制定切实的征地方案,那么征地的风险就是比较大的,征地补偿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征地补偿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拆迁原因、拆迁动员、拆迁数量、拆迁补偿...


·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证是否需要办理
      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证是否需要办理?如果当地对承包地发放了土地证,则应当去办理相应的土地证(土地法要求,但各地做法不一)。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自己的名下,现在有许多地方已经确权。为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确权——办理土地证应该是可以的。因为虽然流转了,但是承包权仍然...


·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维护相关的公共利益,对某些地方进行征收,同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带您一起看一下,关于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住宅房屋拆...


·异地夫妻怎么起诉离婚,流程是什么?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有不可调和矛盾时最好的选择,可是有时候并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单方面离婚是不能够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的,需要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来离婚,同城的起诉离婚自然是可以的,可有些夫妻是异地的。那么异地夫妻怎么起诉离婚,在哪起诉? 一、夫妻异地离婚在哪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


·法律上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
      法律上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县级国土部门发放,可以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地籍登记部门免费查询,开发商大的土地使用证叫总证,如果总证不符,就不能办理分户个人的证,已就办不了房屋产权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证办理先要搞清楚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


·临时土地使用证效率是否比使用证高?
       很多市民或者机构在使用国家给予的合法土地的时候得到的凭证却标明了属于临时的,而在利用完毕之后就自然失效了,大大节省了多余的程序,那么,临时土地使用证效率是否比使用证高?其实临时的使用证在现实的使用中却总是会出现使用期限不够的情况而大大阻碍了效率的提升,所以效率自然没有正式的使用...


·永清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永清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代社会,走在路上,经常可以看到路边某个区域正在进行拆迁征地,征收土地对于被征收者来说最为关心的就是征收补偿费用的多少,他们肯定希望补偿费用越高越好,但是补偿费的多少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时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土地使用权年限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