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国家赔偿涉及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对于精神损害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明确了申请和精神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的条件,必须严格满足限制的要求,方可进行申请赔偿,如果达不到限制的条件,即使申请了也无法获得国家的赔偿的。因此您很多必要了解下,到底有哪些限制,要想了解,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的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所有申请赔偿的人,都必须符合要求,对于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一样是严格的,必须满足国家赔偿最基本的限制要求,否则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您也需要积极的去比对下,看自己是否满足条件。
  
  


·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


·婚内丈夫与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婚内丈夫与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一、婚内丈夫与小三同住算不算重婚? 丈夫与小三同住一般不构成重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会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离婚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的时候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可以说也是很激烈的,甚至还有夫妻因此闹上法庭。而法官在对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各自的证据材料,那此时离婚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归一方...


·拐卖妇女儿童该怎么认定
      要想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定罪处罚,那么就需要先对拐卖父母儿童的行为进行认定。然后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内容吧。 一、拐卖妇女儿童该怎么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


·离婚后不出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不出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
      要是夫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话,此时对小孩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如果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的,那就只能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了。那此时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比较好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孩子抚养权...


·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可以起诉吗?
      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可以起诉吗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两人分居都不想离婚能自动离婚吗
      两人分居都不想离婚能自动离婚吗 一、两人分居都不想离婚能自动离婚吗? 1、分居不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所以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 2、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


·一、离婚协议书不离婚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书不离婚有效吗? 写好离婚协议书以后不办离婚证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


·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
      对于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的公民,可以要求国家给予赔偿,进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申诉是有一定的程序的,那么,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有哪些呢?了解清楚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程序和要求,对我们申诉国家赔偿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的程序 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


·山东社会抚养费2023征收标准是多少?
      每个家庭都有他们的子女,在法律上有文明规定,抚养子女是每一位父母的责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宝贝,也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因此国家对于抚养子女的各项都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那么以山东的社会抚养费为例,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呢?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