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于是,与之配套的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的很快。装修工程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的商品房的使用效果和美观程度,在人们审美不断提高的今天,更有必要对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提出要求,那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是什么?下面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术语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总则
  
  2.0.1建筑装饰装修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细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露设计。
  
  3.2 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记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进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4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色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该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世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其内容非常详实,对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等质量验收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每项工程的验收都包括一般项目和主控项目。只有全部项目符合标准才行。如果任何一项存在问题,建设方有应该及时要求施工方返修整改。
  
  


·劳动合同变更转签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变更转签是怎么规定的? 把劳动合同转到另一家公司,有几种方式: 1、先解除原单位老合同再与新单位签订新合同的,这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2、因公司改制、合并等方式过渡的是合法的。 这是公司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方式。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可以...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有哪些
      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中受到的伤害。劳动者最不愿意受工伤,但天有不测风云,工伤多少会有点,您对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了解多少呢?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的,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所以有可能碰到工伤认定时效中断的情况。我们现在就告诉您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有哪些。 1、申请...


·学校端午节不放假工资怎么算?
      我国的法定假日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节假日对工作者来说是休息的日子,劳动者也享有基本的休息的权利,但是有些工作单位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并不能在法定假日放假,比如学校,这样是否要给与经济补偿,下面我们主要围绕学校端午节不放假工资怎么算进行解答。《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有的人将申请工伤认定想象的很简单,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提出认定申请,导致申请不被受理或者最终结果不满意。其实进行工伤认定是很复杂的,首先要知道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都有哪些,如果不符合条件,自然申请都得不到受理。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条件有哪...


·一、转包的工地工伤谁来赔偿?
      一、转包的工地工伤谁来赔偿?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


·河南省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河南省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级别分为10级,其中第一级最重,第十级最轻。 一级一般是面部毁容或者四肢功能完全丧失,二级三级一般是四肢功能基本丧失,生活需要依靠医疗器械,四级五级一般是皮肤严重损害或者关节活动受限,六级七级主要是针对头...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工伤员工被辞退的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生了工伤是一件令人十分痛苦的事情,因为发生工伤不仅身体上痛苦,而且还需要向用人单位索赔,在索赔之前还需要进行鉴定,那么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


·在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工种怎么办?
      在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工种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变更工种的约定,直接依照劳动...


·一、兼职一星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兼职一星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当然可以,这本来就是兼职的一个特点。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不论公司是否同意。实际上班的工资公司应该正常结算,不得克扣。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


·一、企业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应该怎么办? 产假期间被辞退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或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能辞退,违反法律辞退的,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工作年限来进行赔偿,涉嫌违法的,可以申请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