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叫童工和未成年工?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或者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必然要以足够的员工作为基础,但企业在招收员工和安排工作的时候却有诸多注意事项,招收童工和未成年工就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事项,那么什么叫童工和未成年工呢?顾名思义,他们与正常的成年工人肯定也有不同,对于招收他们的法律后果,我们应该要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一、童工依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法律明确禁止企业雇佣童工(从事体育等特招工种的除外),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罚管理职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该处罚力度上再责令限期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监护人,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二、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l8周岁的劳动者,其不同于童工。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上可以看出,对于16岁以下的孩童,法律不允许企业进行雇佣,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只要不从事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法律对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进行保护,因此企业要了解什么叫童工和未成年工,在雇佣员工的时候务必要分清受雇者是否属于童工和未成年工,这不仅关系到受雇者的利益,也与企业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工作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能认定为工伤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享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其中针对劳动者职业病及其他因工伤害的情况,单位会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之前有一则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职工在工作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当地社保局不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工作餐吃鱼卡刺窒息死亡能认定为工伤么?我们通过工伤认...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在工作中,工人经常会出现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从而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工伤认定是需要申请的,一般由单位进行申请,需要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书。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书。 一、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


·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每个月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有的情况下,可能劳动者会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工资被单位扣了一部分,但现实中有一些情况并不属于单位克扣工资。那具体来说,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 误工费没有最高数额限制。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按当地相同或者相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十条 误...


·企业工伤等级是怎样评定的
      企业工伤等级是怎样评定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一、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不属于工伤,上班酗酒属于违规行为,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


·工伤认定部门会取证吗?
      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工作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收到伤害。工伤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在受伤之后的负担。然而工伤的认定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相关的取证。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会取证吗?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认定部门会取证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


·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所谓工伤,也就是职工在工作中所受到的身体伤害,一般情况下,要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才能被算作是工伤,再有就是一些职业病的情况,也是能算作是工伤的。有时候,第一次工伤鉴定的情况可能不如人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了,我们就为您整理出了重新作出工伤认...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有些设备的安装几乎是在建筑工程刚开始动工的时候就要同步进行的,比如说像是排水管道,各分项工程之间的电气设备的连接等,因此安装工程其实也是根据不同的安装项目都有着相应的质量上的要求的。本站我们下面要给您介绍的内容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与...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