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中国土地实行集体制所有,如果某一企业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原有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用作别的用途是应该给与一定的补偿的,那么采矿征地补偿应该作为哪种补偿方式呢,我们收集下文为您解答。
  
  
  一、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采矿企业为采探矿的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可以凭采探矿权证和规划图,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征地申请专利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的。
  
  
  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林地、开荒地参照耕予以补偿;
  
  
  荒山只有地土地补偿。
  
  
  以上三种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 以上补偿由征地部门拨款到村委会。其中的土地补偿是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使用;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由村委会负责分配给失去土地的农民;地上物补偿是补偿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的,由村委会负责转发给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地补偿的相关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过上文对采矿征地补偿方式的解答,我们可以知道采矿企业征地需要征用农用土地的应该作为耕地补偿方式,且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这三种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来规定。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四川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土地持有人的权益,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关于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由于近年来郑州城市建设的加快,导致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
      由于近年来郑州城市建设的加快,导致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置房。这类房子主要是给当时拆迁的房东的。对于郑州市民而言,要想买这样的房子,就要熟悉好相关政策,以防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那么,郑州市安置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郑州市安置房买卖政策...


·土地长期转包能拿回来吗
      看具体情况定。首先要看转包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按规定,转包土地应当经村委会同意并报批。如果未经以上程序,则转包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拿回土地,但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程序无问题,那只有在转包协议到期后才可以拿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


·在农村开荒地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荒地被开发的价值是不大的,而且任何投资者的心态都是希望通过开发相关项目以后尽快的回收本金并且盈利,可很明显的相比使用一般的土地,开发农村的荒地这前期需要耽误的时间就非常多了,投资成本也会加大。但是有人针对荒地开发所考虑的一个问题却是,在农村开荒地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知识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知识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


·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一、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2、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


·如何避免“公地悲剧”
      山东胶州大白菜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山东胶州大白菜这一区域公用品牌由胶州市大白菜协会负责培育和管理,实行“生产基地认证制,产品质量追溯制”的管理模式,只有经过协会认定、由授权农户组织生产的大白菜才能加贴“胶州大白菜”标识,否则只能按照“胶州的大白菜”售卖。在过去几年的大白菜滞销卖难...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哪些人?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哪些人?1、农村土地承包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若是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土地。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


·商丘征地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商丘征地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为了能够让城市发展的更加的好,对一些地区进行征地是必不可少的事情,当然任何一个拆迁都是需要根据政府相应的批准文件来进行的,当然如果土地被征用的话,那么国家是会提供一定的征地补偿的,一般来说征地补偿的方式有多种,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商丘征地补偿条例...


·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概念
      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概念 一、何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看,最初人们总是选择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域作为方便汲取生存资源的福地,而自然条件越好的地方,生产活动越是容易且活跃,最终因经济发达最后形成小集市——现代城市的雏形。这些自然条件好的地方也是最适合农牧业生产的,这就...


·农村的地可以继承办理吗
      农村的地可以继承办理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当农户消亡后,承包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继承。唯一能继承的就是农村承包地所获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来继承。对于林地,明确表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即继续承包。对于土地继承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