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近年来,各地政府接连颁布限购政策,其中,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近年来,各地政府接连颁布限购政策,其中,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在税收政策上面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政府对于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也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的首付比例也有所不同。那么,宁波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
  
  1、已经贷款买过一套房,但是贷款已经还清,再贷款买房,这算首套房;若贷款没有结清,就算二套。
  
  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的,一套已经还清,一套没有还清,再贷款就算二套房。
  
  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婚前用的商业贷款买房,另一方用的公积金买房,婚后二人想以家庭名义共同贷款,如果贷款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4、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二、银行具体的二套房界定标准
  
  1、父母的名下已经有了房产,再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算二套房;
  
  2、未成年时名下已经有了房产,成年后购房贷款就算二套房;
  
  3、个人名下已经有了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买房也算二套;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的房产,虽然结清出售,但是再贷款购房仍算二套;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算二套房;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算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的,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购房贷款,即使两人户口不在一起,也算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的,算二套房;
  
  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各地的不同银行对于二套房的界定都会有所区别。有的地方是“认房不认贷”,有的“既认房又认贷”,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
  
  三、二套房贷的各种“优贷”不再
  
  今年2月2日,央行和银监会就已经将房贷政策调整为:不实施“限购”的城市,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最低为20%;拥有1套住房且房贷未结清的再次申请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开了一场“房地产信贷工作座谈会”,也传出关于房贷调整的消息。只是这次对政策的重申,强调了“首次购买”的定义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有过住房贷款的,不管有没有结清,首付比例都不应低于30%。
  
  虽然是重申,但对宁波的部分银行及购房者而言,实际操作上贷款方案还是会发生变化。因为在原先政策执行中,有的银行对首次购买的认定较为宽松,比如对于原有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情况,银行执行的首付比例低至25%甚至是20%。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宁波市民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根据本文判断自己将要购买的房屋是属于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确定自己适用哪一种首付比例,这样,购买者也可以享受到政府对于购房群体的照顾。同时,我们还应该对贷款利率的计算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在购买房屋时需要贷款即可有所准备。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其中有很多人就此留在了城市,不再返乡,另一方面城市基础建设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周边近郊农村的土地需要被征用,那么,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土地征收补偿标...


·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近几年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会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关于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哪些?下面且听的我们带来详细解答。海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峡是我国的最大的水力发电站,供电量可以说是世界最大,但是在初期的建设中为了建设征用之后将会给农民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征地补偿就是在弥补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附近的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到任何的损失,那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


·卖活鸡营业执照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卖活鸡营业执照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按照开店类型注册,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怎么注册,然后准备着手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营范围的话是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加工, 不过建议最好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一下,毕竟各个地方注册规范都是有点差异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


·强行征收土地找谁说理?
      强行征收土地找谁说理?政府征收土地的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而在一些非自愿的情况下人民群众难免会与政府发起冲突。您可能都会认为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反驳政府下达的要求。那么,在碰到强行征收土地找谁说理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解惑!一、强行征收土地找谁说理如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


·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被政府提前收回吗?
      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被政府提前收回吗? 一、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被政府提前收回吗? 物权法土地使用权可以提前收回。 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部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不会存在着多大的联系,但有的时候,如果股东的股权本来就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的,那么在股权发生转让的情形之下,无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也相应的发生了转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一下,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土地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什么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很多的高楼大厦都拔地而起。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以前的农田土地被占用了,当然占用之后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您对于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


·身份证异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身份证异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我国人口流动性很大,很多人都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工作生活。如果在外地身份证一旦丢失就比较麻烦。基于此,目前国内很多省市都接受身份证异地办理。那么身份证异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下面我们以浙江省为例,给您做个详细介绍。一、身份证异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1、已领取《...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①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