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不断的发展,如今人们的生活需求在不断的增长,近几年工程建设在不断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工程质量直接关乎到在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对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保障质量合格,那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编辑
  
  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第十条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总站、质监站由交通部考核;质监分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监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承担质监站及质监人员资质的考核、发证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对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四)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及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
  
  (五)负责水运工程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
  
  (六)承担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七)承担国家和部属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重点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八)组织或参与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
  
  (九)参与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发布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十二)承办交通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三)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五)检查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
  
  (七)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
  
  (八)组织或参与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九)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
  
  (十)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
  
  编辑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不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申请办理水运工程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二十九条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水运工程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有关单位的水运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监督任务,在工程的每个一方面都会有详细的监督管理规定,保证在工程的每个细节都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从而来保障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问题,在法规中还规定了关于建设的标准,保障工程质量一定合格。
  
  


·劳动仲裁裁决多少日作出
      劳动仲裁裁决多少日作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


·在我国工地使用童工怎么处理
      在我国,虽然说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其中,雇佣童工就是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童工在我国的法规中是受法律约束的,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对于在我国工地使用童工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在我国工地使用童工怎么处理?...


·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
      公司员工在入职后由于不清楚公司内部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公司或是公司内心怀不轨的人诈骗,这属于诈骗罪的范围。面对这种情况,员工看可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员工将诈骗犯诉诸法庭的时候,法律会对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有的公司专门设...


·拟签一分自己虚拟劳动合同格式是什么?
      拟签一分自己虚拟劳动合同格式是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除上...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怎么写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怎么写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工程名...


·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不单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力与义务,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当然,也有些用人单位是在签一份老大违约协议,那么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违约协议关于违约金有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一、没有签合同辞职说走就走给工资吗?
      一、没有签合同辞职说走就走给工资吗? 1、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


·劳务纠纷案件存档多久
      劳务纠纷案件存档至少保存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最高人民法院...


·跟腱断裂工伤鉴定评级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确认工伤是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在享受这项补偿之前企业是要求员工拿出工伤鉴定确认为工伤的。工伤鉴定是一项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利用专业技术进行鉴定的一项活动,那么跟腱断裂工伤鉴定评级是怎样的? 一、跟腱断裂工伤鉴定评级能评几级?...


·工作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工作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工作三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补偿标准是可以多领取到半个月的工资,这半个月的工资就是公司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其次,公司还要针对这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离职的时候的经济补偿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