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整个建筑工程开始的第一步,不过如果说建设工程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整个建筑工程开始的第一步,不过如果说建设工程的发包只是虚有其表的话,那么修建出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将很难得到保障。而且现在建筑工程的造价也是比较高的,很难说会存在怎样的违法行为,所以国家针对工程的发包问题专门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建设工程发包应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一、建设工程发包应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项;
  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工程发包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
  1、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2、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招投标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建设单位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质量与投资;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只有那些不宜于招标投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
  3、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我国要求,开发商在进行发包的时候必须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公司,而且发包方不得向承包人指定供应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收受贿赂,发包必须是公平公正的。
  
  
  


·被拖欠工资又没有证据怎么办
      被拖欠工资又没有证据怎么办 一、被拖欠工资又没有证据怎么办? 没有证据是件比较麻烦的事情,不然很难证明企业拖欠工资的,此时劳动者要尽量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一般地,通过公司面试,顺利入职的要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获得劳动力,跟员工约定一定工作期限,并收取一定的押金。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能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可以先确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的情况。 按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


·一、法院如何认定误工费判决?
      一、法院如何认定误工费判决?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我国建筑市场非常庞大,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也就成为了各方的主要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正确把握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非常关键,这样有利于进行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


·劳动法辞退过错员工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过错员工规定是什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工伤员工被辞退的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合不合法?
      一、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合不合法?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在三种情况下进行,第一种情况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变更。如最低工资的调整。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工伤鉴定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国家明确制定的有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因此各省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针对工伤鉴定申请收费的时候,收费标准都不会和国家制定的标准有较大出入的。医疗终结完毕以后,如果有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话,可以结合我们的资料来了解一下,工伤鉴定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鉴定收费标准的...


·五级工伤待遇
      五级工伤待遇 五级工伤通常待遇如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
      可能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也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越是在一些一线城市,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这些一线城市处理的好,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地方劳动者本人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甚至对于劳动关系的了解都知之甚少,就比如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有很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