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数额较大的话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点在于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②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③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2)索取或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数额较大
  
  数额在5000元以上。
  
  2、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要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1)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2)“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而一旦认定构成此罪,则往往是对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数额巨大的话,那么将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是什么
      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引起法律纠纷。然而很多私人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流程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 工程在完工之后,会需要专业的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工程质量的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而工程质量评定人员在对每个项目进行等级评定之后会将结果整理成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工伤停工是可以享受原福利待遇不变的对待方式的,当然,因工伤享受原福利待遇的时间是有具体的限制的,并不能一直无限的延长。那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停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怎么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怎么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 建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


·武汉市工伤认定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随着各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环境安全的不断加强,如今,工伤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时有发生了。偶尔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还是需要去做工伤认定的。但是在这里,各位劳动者一定要知道,去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把有关材料准备好,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武汉市工伤认定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武汉市工...


·工伤鉴定多少时间限制?
      国家对劳动者的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一定的工伤赔偿。不过,在申请工伤赔偿之前劳动者应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国家对工伤鉴定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伤鉴定多少时间限制吧。 一、工伤鉴定多少时间限制? 1、...


·出国打工需要多少钱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其中,签订合同是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很多承包工程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很多,比如说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路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


·一、法律规定聘请律师有哪些费用?
      一、法律规定聘请律师有哪些费用?1、用于换取律师劳动的律师代理费。除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以外,聘请律师肯定是要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这个费用实际是用来给律师代理工作的对价。律师收取代理费有与结果无关的固定收费方式,通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也有与结果挂钩的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可能会约定先支付一...


·误工费延长时间待遇是怎么样的
      误工费延长时间待遇是怎么样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自离没工资,相反,自离也是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来发放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发工资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自离,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