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社保有工作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感情破裂,最后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他们不仅要面临着分割财产的问题,还要面临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审判时,通常都是考虑双方,哪一个更适合孩子成长。那么无社保有工作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题目。
  
  夫妻离婚固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回属题目,不仅关系子女的亲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养政策,因此准确处理子女抚养题目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划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题目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题目作了详细划定。
  
  根据这些有关划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回属题目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固然在实际糊口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子女抚养意见》划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糊口: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糊口。
  
  母方有抚养前提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糊口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糊口的。
  
  如母亲的糊口环境显著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糊口,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这个春秋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回属题目,假如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前提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方面: (1)尽对优先直接抚养前提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糊口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已做尽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养能力的;子女随其糊口时间较长,改变糊口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糊口,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糊口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前提《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划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糊口,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糊口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
  
  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定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划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糊口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回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划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假如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尽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划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入行。
  
  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题目时,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入行确定的。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离婚是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所有事情的前提都是先协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成功的,按协议来,如果协商不成的,通过法院来判决。
  
  
  
  


·企业离职员工工资怎么算?
      企业离职员工工资怎么算? 一、员工离职需要注意什么? 1、违约金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保密、其他因员工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约事项的,在员工提出离职时,单位可能会向员工索要违约金,员工应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只要单位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的,那么不少人就认为单位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属于拖欠工资的。那么您知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


·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当然可供当事人解决的方式也比较多,其中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就是其中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现实中,能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为你...


·申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
      职工如果不幸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可以提出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的等级划分来获得补偿。但是可能会有人想知道,申报工伤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有的话,申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呢?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供您参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申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 一般是...


·一、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一、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单方强行解除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草拟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一、草拟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该怎么做
      对于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讲,想要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那么首先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确定了具体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才能据此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实践中这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该怎么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如果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状况问题不得不暂时遣散工人但是又不想永久开除他们,或者一些职工因为一些家庭原因而不得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是又不想离职的话,可以通过签署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来保留原有的劳动关系,并且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那么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请看为您带来的详细解...


·不认定工伤的协议怎么写
      不认定工伤的协议怎么写?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同甲方因工伤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1、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 协议约定, 针对乙方在甲方因工所受的五级伤残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