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在,因为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完善,有些问题也被遗留了下来。当其出现时也就成了难题。70年代和80年代的土地过户问题就是其一,当时是没有土地过户一说的。许多人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也就没有留下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的相关问题,我们有如下看法:
  
  土地买卖没有过户,当事人就不能从法理上拥有该土地,容易引起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合同。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二、办理方法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
  
  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
  
  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下面为土地转让办理方法详解:
  
  (一)办事程序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不收费(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4、《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划拨用地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的问题,在如今就赶紧联系相关人员完成过户手续,如果是历史遗留问题就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拿着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尽可能完善手续,解决问题。以免日后有更大的纠纷出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问题也会被一个个解决。
  
  


·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


·离婚抚养费长沙地区的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夫妻双方如果有一天要面临离婚,即使其中一方在未来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也要承担抚养责任,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于养育孩子。孩子的抚养费标准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而存在着差异,那么,离婚抚养费长沙地区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抚养费...


·征地拆迁政策中的赔偿标准
      征地拆迁政策中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


·山西芮城征地补偿政策?
      我们国家在土地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和实施条例,对征收的土地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措施,且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是按照土地的原来的用途给予补偿。山西芮城征地补偿政策又是什么样的,我们将其相关的具体内容在下文为您具体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及和青...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没有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没有户口本怎么补办?在外地身份证丢了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的程序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40年吗?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40年吗?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


·在上海买房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房产本身的价值以外,上海关于房地
      在上海买房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房产本身的价值以外,上海关于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也是上海市居民在购房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算是在上海,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税在征收的时候都有所差异。除了公民个人以外,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了解一下在我国上海房产税怎么征收? 在我国上海房产税怎么征收?...


·征地拆迁标准的概念和具体补偿内容是什么
      征地拆迁标准的概念和具体补偿内容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标准的概念 征地拆迁标准即征地补偿标准,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


·不是农民怎么接受宅基地遗产
      不是农民怎么接受宅基地遗产 一、不是农民怎么接受宅基地遗产?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即时不是农民也可以继承自建房。 宅基地自建房的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农民土地被征收应当获得哪些合理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