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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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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第104条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中止执行的相关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中止执行的条件认定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是不可以进行认定的,如果造成了司法审理程序的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则可能出现错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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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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