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工作环境的多元化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工作环境的多元化,现在众多外出务工人员也面临着某些劳动关系的模糊不清,有时候因为一些内容不太了解也会使自身利益缺乏保护,从而不知道如何下手。那么,就“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也应做相关了解。相信您对外包和派遣的不同之处有一定的了解之后对你们的工作有不少的帮助。下面分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下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可以清楚地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对您也相应少走不必要的程序。简单来说,劳务派遣是公司将内部员工派遣出去工作,两者之间应该签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是进行劳动力承包,应该签劳务外包合同。不管咱们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希望都有基本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一、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


·试用期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分两部分支付么?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


·在我国劳动合同领取流程是什么样?
      在我国劳动合同领取流程是什么样? 一、在我国劳动合同领取流程是什么样? (一)找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是无法以个人身份申请劳动合同。 (二)单位人事部要做好所有签合同劳动者的花名册及备案报送资料,收集齐劳动者资料: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员工不适合工作辞退怎么赔偿?
      员工不适合工作辞退怎么赔偿?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


·雇佣工人来为自己工作的,此时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般属于劳务关系
      雇佣工人来为自己工作的,此时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般属于劳务关系。但在实际工作的时候,雇员可能会受到人身损害,那么此时雇员在劳动中受伤的应该由谁来赔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雇员在劳动中受伤,谁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拖欠工资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公司拖欠工资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转移财产应该快速的收集一些证据,然后向法院诉讼,员工为公司创造利益,公司支付员工合理的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后很多时候,公司却拖欠员工工资。您都知道这样的行为肯定是法律不允许的,看看我国法律对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二、根...


·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


·一、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规定是怎么样的? 1、2016年现行仲裁法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2、劳动仲裁法缩短了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