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药单位行贿罪都有哪些形式?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药行业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每个人生病时都离不开医药的治疗。许多不法分子也盯上了医药的巨大利用,使用行贿这种方式进行犯罪来获取巨大的利润。那医药单位行贿罪都有哪些形式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项详细的解答。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
  
  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犯罪是以行贿的手段,诱惑医院或者医药系统的直接或间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的操作,达到从中牟利的犯罪事实。我国对这类案件一旦查实,拒不姑息将犯罪者依法惩处。
  
  


·医疗事故赔偿最高不超过几年?
      医疗事故赔偿最长年限的规定,应是具体赔偿情况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医疗责任事故量刑有什么标准
      医疗责任事故量刑有什么标准 一、医疗事故罪被判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是什么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担...


·辽宁省法医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有司法鉴定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去证实事件的真假,确保事件的真实性,保证司法处理的公平性。因此对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整个鉴定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来保障能够公平的处理矛盾。那辽宁省法医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的规定是: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在提交鉴定材料后,鉴定中心需要在...


·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一、概念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医疗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应该怎么写?
      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确定医疗事故责任,为下一步理赔做好准备,患者通常要进行一个医疗司法鉴定。做司法鉴定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并提供鉴定材料、书面陈述材料等。要想得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果,写好陈述材料非常关键。那么医疗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共同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


·医疗事故鉴定书内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书内的内容是什么? 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发达国家的一套健全养老医疗体系我们也开始借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发达国家的一套健全养老医疗体系我们也开始借鉴,因此中国式的养老医疗体系——五险一金就出现了。这个体系针对的是养老、医疗以及住房等等的问题,对于未来解决社会矛盾、缓解居民间、城乡间的贫富差距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政策。今天我们就“徐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进行相关介绍。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