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如今,盗窃罪的发生率正在节节攀升,为了依法严惩盗窃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司财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处罚方式作了详细说明,同时,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下面,让我们为您提供具体内容。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上所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大致包括了以上十四项内容,对盗窃罪的认定范围、盗窃数额和事物、盗窃情节轻重的认定、情节轻重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解释。因此,各类的盗窃案件都必须依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来执行,不得乱判罪行和处罚,做到依法合法。
  
  


·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中犯罪未遂?
      一、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中犯罪未遂?在盗窃犯罪案件中,盗窃未遂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未遂,则应当以犯罪论处。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采取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并不意味着被害人能找回被盗窃物,只要被害人当时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认为已经失控。即被害人通常找不到...


·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这仅仅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当然这种制度对罪犯来讲是很有利的,因此也有不少罪犯在诉讼过程中会为自己争取缓刑。但缓刑制度也有自己的适用对象,那究竟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


·非法开设赌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开设赌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严厉打击聚众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的,更是重点打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组织网络赌博,涉及金额巨大。那么,非法开设赌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我相信您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场合打架,这种行为一般被我们称为聚众斗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标准,是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的。接下来我们为您讲述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解释是什么呢? (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48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贯...


·犯拐骗儿童罪怎么判刑?
      犯拐骗儿童罪怎么判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如何处罚?
      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如何处罚?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盗窃罪没有直接证据能定罪吗?
      当我们发现我自己的钱财物被偷了的时候,首先我们应该先看看周围人群的表现,然后确定嫌疑人,那么当我们确定嫌疑人后却没有嫌疑人盗窃的证据的时候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关于盗窃罪没有直接证据的相关知识。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情形都有哪些?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刑法中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
      刑法中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1、刑法中没有规定如何计算偷税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在刑法当中,两者实际上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外可以相互重叠的,也是存在区别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有下几点;1、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


·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
      经济犯罪是违法我国经济法规,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据经济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经济犯罪所受到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有所不同。那么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