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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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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出现中暑和其他工伤事故。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环境中必须给工作人员发放高温补贴,并采取措施防暑,这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很多人想知道山东省的有关规定。那么,2017年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山东省高温费的补贴规定
  
  
  发放时间:6-9月,连发4个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
  
  
  根据安监总局办公厅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山东省的发放时间为6-9月,其中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为140元/月。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温作业中暑也能申请工伤
  
  
  根据2011年我省下发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中暑也算工伤,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为四个月,6月至9月。高温环境中作业可享受200元补贴,非高温环境中作业可享受140元补贴。企业应该提供防暑措施,高温作业中暑也能申请工伤。职工高温费山东省是怎样规定的?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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