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招用超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年龄较大的人参加工作,虽然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他们还是一直在岗位上坚守。一部分人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也才参加工作维持现有的生活境况,一部分则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为社会燃烧自己的余热尽自己的所能创造价值等。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招用超龄劳动关系这样一种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再就业。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探讨有关的观点,并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之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存有五种不同的认识。(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超龄劳动者已达到国 家强制退出劳动过程的年龄,从法律上已丧失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也言之凿凿:一则公民的劳动权是伴随其终身的,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矛盾。二则退休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一种基本权利。既然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被返聘重新劳动,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三)非法用工说该说认为,招用超龄劳动关系已丧失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故其与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 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不过,该说进一步认为,将超龄劳动者就业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并不影响其权利保护,其依然受到诸如同工同酬、工伤保险、职业安全等倾斜保护。但是,由于构成非法用工,超龄劳动者在涉及退休制度的权利方面将有所减损,如减少或者暂停领取养老保险金等。?(四)社保待遇挂钩说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处理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问题的新模式:“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反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显然,这种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分水岭的做法,源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理解,权称其为“社保待遇挂钩说”,但究其实质,仍然源自“劳务关系”说,只不过将“超龄”的标准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替代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已。(五)特殊劳动关系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发布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退休人员作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的劳动者”,其再就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 工资规定。这一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的处理模式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将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视为介于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中间状态予以处理,既考虑到这一社会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而加以倾斜保护,又兼顾到社会的承受度和利益的平衡性,其价值颇值得研究。综上所诉,其实对于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社会上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至于是否合法、是否有道德上的束缚、是否是非法用工等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有表示,但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见是最直观的,毕竟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生活,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坚守岗位是值得我们学习和表扬的,工作就该有这样的奋斗精神。
  
  
  


·发生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


·工伤鉴定后的辞职流程是什么?
      任何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人来说安全高于一切。但是难免会出现意外造成一定程度的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而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得到一定的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那工伤鉴定后的辞职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辞职流程 走正常的离职程...


·工伤事故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工伤事故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工伤保险有误工费吗?
      工伤保险有误工费吗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意外受伤,其治疗所花费的各项费用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当伤害造成后,需要职工先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我国有专门的认定机构那就是事故发生当地所在的劳动局,如果当地劳动局对该事故经过鉴定后认定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解除,否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无论是哪一方都是,关于目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吗这一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果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需要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实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之后,那么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正式的建立起来了,单位就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有的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怎么办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用人单位 用...


·工商局怎样调节产品质量纠纷?
      工商局怎样调节产品质量纠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实行调解制度,无权强制经营者必须予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发生争议的解决...


·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所签订的合同中,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所签订的合同中,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一方,而承包方是承担工程建设的一方。诸如此类合同的订立,涉及范围广并且条款多。那么,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就由我们来给您讲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指什么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指什么 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上述您前十二个月构成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基本收入、绩效提成、...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
      工伤待遇本人工资包括哪些奖金吗?工伤待偶是包括有奖金还有福利的工资以及业绩的提成的。本人工资,主要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时间怎么写?
      现在我们国家规定了在我们工作的前提必须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对于我们的工作是一个保障。所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好处的。但是劳动合同又有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时间,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时间怎么写?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和试用期时间怎么写?劳动合同书里的有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