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刑诉法特别程序是我国刑法最新添加的,是本着特别事件由特别程序来处理的出发点而添加的,那么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包含哪几项呢?同时具体内容与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与整理了刑诉法特别程序具体内容的相关知识,请往下阅读。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四、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以上内容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刑诉法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刑诉法特别程序包含以上四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四项刑诉法特别程序应该特别处理,您在生活中应熟悉其具体法律规定。另外关于该四项刑诉法特别程序的具体规定我们也为您一一详解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逃税罪的手段行为包括什么
      逃税罪的手段行为包括什么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 交通越来越发达,交通事故也伴随着飞速上涨。部分司机由于自己的不小心或者是喜欢飙车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加之侥幸的心理而逃之夭夭,最后造成人员死亡,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赔偿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吧。 ...


·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怎么处罚抢夺罪
      抢夺虽然在很多方面与抢劫很类似,但到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因此无论是在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还是量刑处罚上面都是不一样的。《刑法》中对抢夺罪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您知道一般我国是如何对抢夺量刑处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公私...


·北京嫖娼要拘留多久 嫖娼属于犯罪吗
      一、北京嫖娼要拘留多久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


·刑事拘留能保释吗?刑事拘留有哪些条件
      刑事拘留能保释吗?刑事拘留有哪些条件关于刑事拘留中能否适用保释的情形,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呢?刑事拘留购如果想要取保候审,那么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介绍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问题以及哪些情形下可以刑事拘留的问题。一、刑事拘留能保释吗...


·司法拘留最长时间多久?
       一、司法拘留最长时间多久?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首先,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


·一般贩毒多少克以上死刑
      贩毒多少克以上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


·在我国缓刑分几种类型?
      缓刑制度的设计主要时间基于一些犯罪分子罪行较轻的情况,如果其罪行重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能够适用缓刑。缓刑还具有考察期限,在此期限内也有一定的规定,比如您熟悉的报告自己情况的规定、不能离开所在的市等。对于很少接触刑法的人,大多不知道缓刑分几种,有什么性质特点等,下面我们就...


·致人重伤二级能判缓刑吗
      不能,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致人重伤二级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故意杀人罪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常见,但是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却是经常接触到此类案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实际掌握的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为基础,再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判决案件。 一、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1)注意收集杀人现场的物证 有些故意杀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很多人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面感到困惑,为了解开您的疑惑,我们特地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